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网力退(东方网力)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抓紧起诉。(网力退维权入口)
2020年11月30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网力退、东方网力)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东方网力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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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北京证监局对东方网力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投资者以东方网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到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
东方网力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网力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网力退股票,且在2019年9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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