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红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
【资料图】
约定每月直播24天
每天直播6小时
然而主播却突然停播了
公司能否起诉索赔?
2021年9月25日,上海某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与狄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传媒公司支付签约金1万元作为直播激励,狄某每天直播的有效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月直播的有效天数不少于24天;狄某擅自终止履行协议项下义务或提前解除协议的,应退还已支付的签约金,同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2022年1月26日起,狄某因个人原因未与传媒公司沟通便擅自停止直播,传媒公司据此要求狄某返还签约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律师费1万元。
狄某则认为: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酌情调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狄某自2022年1月26日起擅自停止直播,且经公司通知仍未恢复直播,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协议约定
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狄某返还原告签约金1万元,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等12万余元。
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等
奉贤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判决原告返还被告签约金1万元,并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
张英
四级高级法官
民事审判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与公司诚信、友好合作,自觉增强法律意识。
01主播合作协议不应完全对等劳动关系
从主播合作协议的内容看,其既涉及代理艺人对外沟通交涉的内容,又存在为艺人进行包装宣传的要求,还具有一定的内部管理职能,存在较强的特殊性和行业特征。
它不仅具备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也同时具有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特征,故该合同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不应作为单纯的劳动关系来处理。
02主播应与公司保持畅通沟通、友好合作
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兼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两者之间具备很强的信赖基础。传媒公司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一方面是信赖主播本身的能力,对主播提前进行培训、包装、推广,另一方面公司的直播收益也与主播的直播效果有直接关系。
因此主播一方擅自停播,极易造成公司损失,也是不诚信的表现,不应被提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秉持友好协作、诚信磋商的原则,遇到纠纷及时沟通,勿消极逃避。
03违约金标准应与实际损失相衡量
合同中已经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可以减轻公司对具体损失的举证证明责任,若要求主播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则对主播有失公平。
法院在酌情认定违约金的金额时,通常会考虑主播因违约而获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合作的时间、合同约定合作的时间、已经分成的收益总额、双方违约等情形。
本案中,鉴于原告未能举证因被告违约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故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调整金额。
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刘伟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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